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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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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发售已获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1115号)和《关于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金部函[2009]716号)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者保证。

  3、本基金的管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4、本基金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09年12月18日通过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北京投资理财中心、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广州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网上交易平台。代销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本公司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各销售机构的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5、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7、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投资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8、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需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本公司基金账户(保险公司多险种开户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开立多个账户),已经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开户申请。发售期内各代销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的手续,但认购申请的确认须以开户确认成功为前提条件。请投资者注意,如同日在不同销售机构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可能导致开户失败。

  9、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不可以撤销。

  10、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同时刊登在2009年11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华安动态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中国工商银行网站(www.icbc.com.cn)。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了解本公司的详细情况和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1、本基金通过本公司直销机构和各代销机构的网点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认购等业务。各销售机构的业务办理网点、办理日期和时间等事项参照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在发售期间,除本公告所列的代销机构外,如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将及时公告。

  12、对未开设代销网点地区的投资者,请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线),垂询认购事宜。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新基金以一元面值发售,一元面值发售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基金净值可能会跌破面值。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本基金通过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动态灵活配置,在合理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力求为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30%-80%;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65%;权证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份额停止发售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的发售时间为2009年11月23日至2009年12月18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认购的情况提前终止或延迟发售时间,但最迟不得超过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如遇突发事件,以上募集安排可以适当调整。

  在本基金募集期届满,在基金的募集份额不少于2 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 人的条件下,则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并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若3个月的基金募集期届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投资人。

  1、发售期内本公司代销网点、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和电子交易平台将同时面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发售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元;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投资理财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各代销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3、已购买过本公司管理的其它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多渠道开户业务,此业务需提供原基金账号。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当面委托、传真委托、网上交易等方式进行认购。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且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例一,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认购费率为1.2%,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例二,某投资人在认购期投资2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0%,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1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2,000,000/(1+1.0%)=1,980,198.02元

  认购费用=2,000,000-1,980,198.02=19,801.98元

  认购份额=(1,980,198.02+1,000)/1.00=1,981,198.02份

  例三,某投资人在认购期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认购本基金,其对应的单笔认购费为1000元,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2.5万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49,999,000+25,000)/1.00=50,024,000份

  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

  上述代销机构的联系方式请见“八、本次募集有关当事人或中介机构”的相关内容。

  个人投资者可到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或通过本公司电子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认购业务。认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个人投资者,也可到本公司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

  个人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基金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个人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通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认购金额需在10万元以上):

  1、开立基金账户及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30(中午不休息,周六、周日不受理)。

  个人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若个人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存折转账、信汇或电汇方式的;

  (3) 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 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1、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7*24小时受理,工作日15:00以后交易于下一工作日9:30提交。

  (1)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参照公布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电子交易业务规则》办理相关开户和认购业务。

  (2)尚未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招商银行借记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中信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登录本公司网站(www.huaan.com.cn),根据页面提示进行开户操作,在开户申请提交成功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对持浦发银行东方借记卡的个人投资者,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前往浦发银行全国各指定网点或登录该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办理“银基通”签约后,即可直接通过华安网上交易平台进行认购;

  (3)已经开通华安基金网上交易的个人投资者,请直接登录华安基金网上交易平台进行网上认购;

  (4)已经开通华安基金手机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可以登录华安手机网站(http://wap.huaan.com.cn)进行认购;

  (三)个人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机构投资者可到各代销网点或本公司设在上海、北京和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基金的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向投资者分配基金账号,并根据销售机构提供的通讯地址于开户成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寄出基金账户凭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至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机构投资者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理财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程序(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基金发售日的8:30—17:30(周六、周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受理)。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则须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6)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非法人单位负责人章)的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原件;

  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投资理财中心办理认购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在第一联、第二联加盖预留印鉴;

  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开放式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汇入本公司指定的任一直销资金专户。

  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不受理投资者以现金方式提出的认购申请。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的当天可办理认购申请,但认购的有效要以基金账户开立成功为前提。投资者开户时须预留指定银行账户,该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分红、退款等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银行账户的户名应与投资者基金账户的户名一致。

  (1)认购申请当日16:30之前,若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则当日提交的认购申请作无效处理。

  d、投资者开户成功,但认购资金从非“指定银行账户”划来,或者资金划拨没有使用“贷记凭证”方式或“电汇”方式的;

  (3)认购资金在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无效认购后2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4)投资者T日提交开户申请和认购申请后,可于T+1个工作日到本公司投资理财中心、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或本公司网站查询开户确认和认购受理结果。认购确认结果可于基金成立后查询。

  (二)机构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的,开立基金账户和认购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

  1、本基金正式成立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公司的本基金募集专户中,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为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2、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3、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行结束后完成。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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